
近日在线证劵融资网站,江西抚州儿科医生韩某因医疗事故罪获刑一案引发关注。
2024年2月17日凌晨,韩某接诊一名呕吐、腹胀的2岁患儿,给予保守治疗后交班下班。患儿随后病情恶化,转院途中突发心脏骤停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医疗鉴定认定,医院存在漏诊嵌顿性腹股沟斜疝、延误病情及未及时手术等过错,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。医院被法院判令承担85%的责任,赔偿146万余元。刑事一审、二审均认定韩某构成医疗事故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
一起漏诊最终走向刑事追责,也将两个问题推到台前:这会不会促使医生增加检查、回避高风险患者?医疗过失又应在什么情况下上升为个人刑责?

漏诊会推高防御性医疗?
从医学上看,本案争议的重点并不是所有呕吐患儿都要检查腹股沟,而是患儿已经出现呕吐、明显腹胀等肠梗阻表现后,是否应当继续寻找梗阻原因。
腹股沟疝是儿童常见的外科疾病。肠管等腹腔内容物从腹股沟处突出并被卡住,无法自行回纳,就会形成嵌顿疝,可能引发肠梗阻,严重时导致肠管缺血、坏死。

年龄较小的患儿无法准确描述疼痛,家长最先发现的也可能只是哭闹、拒食、呕吐和腹胀。《中国小儿急救医学》刊发的《儿童腹胀的诊治要点》提到,患儿首次发生腹股沟嵌顿疝时,家长可能没有察觉,孩子仅因继发的腹胀和呕吐就诊。
因此,在已经出现肠梗阻表现的情况下,检查腹股沟属于有针对性的体格检查,并不意味着所有普通呕吐患儿都要接受抽血、超声或CT等全套检查。
但案件进入刑事追责后,部分医生可能因担心漏诊担责,增加检查、延长留观,或者转诊高风险患者。
这类现象通常被称为“防御性医疗”。一种表现是为了降低责任风险,增加医学上没有必要的化验和影像检查;另一种表现则是回避高风险操作、疑难患者或容易发生纠纷的病例。
需要区分的是,根据病情增加检查或及时转诊,本身属于正常诊疗。只有相关处置缺少医学必要性,主要目的在于规避责任时,才可能属于防御性医疗。

《中国卫生政策研究》刊发的一项研究,对广东某市504名公立医院医生进行了问卷调查。研究发现,过度医疗行为并不完全由经济诱因支配。医生防范医患纠纷的防御性医疗动机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“大处方”和“过度检查”的防御性行为。
不过,一项既往调查不能证明韩某案已经造成普遍的过度医疗,但这起案件可能进一步加重部分医生对执业风险的担忧。

医疗事故,不等于医疗事故罪
按照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规定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,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、常规,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,被认定为医疗事故。
但要进一步构成刑事犯罪,门槛要高得多。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,医务人员由于“严重不负责任”,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,构成医疗事故罪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“出现误诊、漏诊或者严重后果,并不代表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。”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曲歌表示,入罪至少需要回答几个问题:涉事医生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;这一行为是否违反了明确的诊疗义务;过错与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之间,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。

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公布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列举了多种“严重不负责任”的情形,包括擅离职守、无正当理由拒绝救治危急患者、严重违反查对和复核制度,以及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、常规等。同时,规定还保留了“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”这一兜底条款。
问题在于,医生违反一项诊疗规范,是否就达到了刑法所要求的“严重”程度?一次判断失误,究竟是受当时医疗水平、客观条件和疾病复杂程度影响的一般医疗过失,还是对明确风险和基本诊疗义务的严重违反?这些都不能只凭患者最终的治疗结果判断。

曲歌表示,医疗事故鉴定可以判断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、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责任程度,但“属于医疗事故”和“构成医疗事故刑事犯罪”并非同一概念及结论。
“医院承担主要民事责任,也不能直接等同于某一名医生应承担相同比例的个人刑事责任。刑事案件仍需具体判断医生本人实施了什么行为、负有什么职责,以及该行为对损害结果产生了什么作用。”她说。
具体到韩某案,未检查腹股沟是否达到“严重不负责任”的程度,需要结合患儿当时的症状、相关诊疗规范以及韩某承担的具体职责判断。
因果关系同样不能从死亡结果倒推。刑事案件还需证明,如果完成相应检查,能否及时发现嵌顿疝;当时是否仍存在有效的救治机会;漏检与患儿死亡之间是否存在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因果联系。
因此,医生漏诊造成医疗事故,并不当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。只有漏诊行为达到“严重不负责任”的程度,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严重健康损害,并且个人失职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得到充分证明,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。
医疗事故罪需要守住患者安全的底线,也应避免刑罚适用范围过度扩大。曲歌认为,如果仅凭患者结局严重,倒推医生必然“严重不负责任”,可能放大医生的避险倾向。但如果明显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时,一概只以民事赔偿处理,也不足以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。
患者安全与医生执业安全并非只能二选一,只有进一步明确医疗过失的入刑边界,才能让责任追究与正常诊疗各归其位。
南方+记者 厉思璇
图片来源:新华社在线证劵融资网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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